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是商務部免費為地方和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基本職能是針對我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開展境外商務活動過程中遭遇的經貿摩擦、不公平待遇和商業欺詐等,免費提供公共信息、咨詢指導并受理投訴,維護我境外商務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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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尷尬的法律地位
由于平臺一方面在貿易中與客戶(包括工廠)是代理委托的法律關系,另一方面為符合平臺退稅政策,平臺與工廠(可能是客戶自己)及海外買家是自營購銷關系,也就是說一個貿易訂單中存在自營與代理兩種法律關系,這必然導致貿易糾紛中的地位界定。另外從嚴謹的法律邏輯來看,部分金融產品(如融資與遠期鎖匯)服務協議可能涉及到是否擁有相應的金融資質的問題(雖然實際操作中可以藉由貿易背景下的貨款墊資和預付解釋)。平臺法律地位的確認只能有待政府的進一步澄清和解釋,也需要平臺實時關注司法界對涉及平臺法律地位的案件的裁定、解釋和研究。
二、業界的誤解
從深圳“一達通”建立起算,外貿綜合服務行業已經走過了十數年的光景。無論是服務的內容還是服務的流程,都已經達到了幾近清晰和成熟的階段,但是因為很多人難以區分傳統外貿公司和綜合服務平臺之間的區別。第一,業界囿于傳統的思維方式,認為未經專門法律法規予以確認地位和細化行業準則的模式便是“不合法”的或者說“不正確”的,因此會以“監管模式”衡量“業態正確與否”。一方面政策的矛盾和不明朗造成了公眾的誤解,另一方面傳統監管模式不再適應新的業態進一步加深了公眾對新業態的誤解。第二,很多貿易企業并沒有理解平臺的本質,擔心把數據都交給平臺會帶來問題——由于信息和數據更加對稱透明而導致競爭更加激烈。因此,外貿綜合服務平臺還需要繼續總結服務的內容模式和行業標準,并且積極向業界宣傳普惠貿易和信息公開的已經越來越成為全球貿易的趨勢,除此之外還要從行業層面上積極爭取和推動政策和監管上的明確,從根本上解決貿易企業的疑慮。
三、政府的誤解
從商業邏輯上看,我們認為提供外貿綜合服務的機構是“平臺”——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但從目前的監管層面來看,政府更多的是把它們作為“企業”來監管——即作為貿易的主體來監管。因此,通過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臺上的進出口數據全部統計到該平臺企業注冊地,導致貿易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無法有效統計當地的進出口數據,造成各省市之間的進出口數據存在偏差。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各地方政府對于服務平臺的誤解和抵觸,從而限制服務平臺的企業數量增加和行業規模擴大。因此,貿易數據的處理應該采用雙口徑統計方式,將現行以申報主體所在地的統計口徑與以貨源法人所在地的統計口徑相結合,也就是將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臺企業名下的進出口數據還原給貨源法人所在地的政府。
四、配套政策不完善,監管模式不明朗
目前我國關于規范外貿綜合服務平臺的政策只是做了原則性規范,在表述上十分籠統,存在很多模糊地帶,由此造成了各地國稅部門理解不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許多互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認定標準而言,雖然多個省市在做認定工作,但不同省份的認定標準存在明顯差異。政策不夠細化帶了監管模式的不明朗,尤其是對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涉及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為企業服務時,若被服務的企業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安全問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要不要負責任,要負哪方面的責任,以及雖然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一再優化審核技術,但如果仍發生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因此政府應當深入研究外貿綜合服務平臺新業態發展的新要求,及時調整監管理念、監管程序和監管措施,適應和鼓勵對外貿易新業態的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提供標準化基礎服務的基礎上,通過提供更多的衍生服務和特色服務來提高平臺的競爭力,實現我國對外貿易在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上同步推進,引領外貿競爭力的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