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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濤 劉億 劉笑萍
(中央財經大學)
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日本由“貿易立國”向“海外投資立國”戰略轉變,經歷了資源型、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金融服務業幾個對外投資發展階段。通過對外投資緩解日益嚴重的日美經貿摩擦,以“全球化經營”為目標構建國際化生產網絡。日本企業海外投資獲得成功與其金融支持體系密不可分,多元、完善的金融支持體系促進了日本企業國際化經營量的增長與質的提升。
當前,我國所處外部發展環境與上世紀80年代的日本頗為相似(Wu and Christ,2013)。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堅定不移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方位對外開放,同“一帶一路”建設、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相互配合,完善改革開放空間布局。以史為鑒,回溯20世紀中后期日本海外投資金融支持體系的發展邏輯與演化脈絡,對于進一步厘清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走出去”的機制,構建助力“一帶一路”建設,促進海外投資高質量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與現實意義。
一、日本促進海外投資的金融支持體系:演變脈絡與建構邏輯
如果說20世紀70年代是“石油美元”時代,那么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則是“日本貨幣(Japanmoney)”時代(小西一雄和江長行,1991)。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高度重視金融發展,推行“金融立國”戰略,為企業海外投資建立了多元而完善的金融支持體系,對海外直接投資采取了一系列鼓勵、資助和扶植措施(鐘紅,1994),從更廣闊的領域支持工商企業海外投資。實體企業“走出去”與金融服務“走出去”二者日益形成耦合關系:日本金融服務提升了企業“走出去”的優勢與績效,企業國際化又推動了日本“金融立國”戰略的實施。
(一)審時度勢,放松資本管制
隨著日本經濟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提高,日本國內金融市場加快了變革的步伐。“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是高度發達的日本經濟對外開放的結果。在日益增加的外部壓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開放國內金融市場,放松金融制度中的某些規定與限制,采取一系列措施放寬外匯法關于資本流動的限制(Eken,1984)。由于國際收支困難,日本企業海外投資一直受到外匯管理法的嚴格限制,從二戰結束到1969年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僅為26.71億美元。自1969年到1978年日本實行了五次資本管制領域的改革(見圖1),逐漸放松了對海外直接投資的資本管制。放松資本管制改革成效顯著,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從1968年的20億美元增長至1978年的318億美元,一躍成為世界第四大對外直接投資國。
圖1 日本政府對外投資自由化改革措施
資料來源:劉昌黎, 金鳳德. 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概論[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0.
1980年底,日本修改了《外匯與外貿管理法》,簡化了由官方批準后再進行外匯交易的管理程序,取消了對日元的外匯管理;1984年6月,發表了《金融自由化與日元國際化的現狀與展望》,取消了對日元自由兌換的限制。日本1987年度經濟合作白皮書寫道:“日本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資本供應國”。1988年2月,日本通產省認為日本經濟結構正向“國際協調型”轉變,對“前川報告”的觀點進行了肯定。 如圖2所示,1989年日本對外直接投資達到675億美元的高峰,相當于1981年的7.56倍,由此一躍成為世界最大的投資國。日本不僅加大了對制造業的投資,同時將投資領域擴大到金融保險業和不動產業,逐步形成了體系完善的海外投資格局。進入90年代,受到日本“泡沫經濟”破滅與西方國家經濟不景氣的雙重影響,日本對外直接投資額銳減,進入調整期。
圖2 20世紀80-90年代日本對外直接投資額變化
資料來源:日本貿易振興機構,https://www.jetro.go.jp/。
(二)商業銀行跨國經營,服務企業海外投資
根據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需要,日本政府逐步放松對銀行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為銀行跨國經營創造了有利條件。大量實體企業走向海外也為銀行業帶來了拓展新業務空間與地理空間的機遇。日本銀行業一改以往謹慎的態度,跨出國界,紛紛增設海外分支機構和辦事處,不斷拓展海外業務,將其觸角伸向世界各地,建立了全球性的經營網絡和多樣化市場信息的全球聯網系統,完善海外經營機制(徐梅,1997)。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日本放松資本管制,日本銀行機構隨著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擴張迅速實現外向國際化(金仁淑,1997)。
據統計,1979年日本銀行在海外的分行達127家,辦事處216家。進入80年代,為緩和日美貿易摩擦,日本以海外投資替代商品出口,促使銀行海外機構進一步擴張、業務范圍和層次進一步發展,不僅局限于增設分行和辦事處,且開辟了投資管理、咨詢和項目融資等中間業務,增強了日本企業海外投資的競爭能力(陳繼勇,1992)。截至1991年,日本銀行海外分行增至318家,辦事處424家,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機構共計939家。整個80年代,日本在海外機構總數超過世界任何國家的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數,占據了國際金融資本鰲頭地位,取代美國成為世界霸主。
日本銀行業的國際化歷程清晰刻畫了實體經濟國際化與金融業國際化相互影響的邏輯: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觸角伸向哪里,本國金融服務的觸角就伸到哪里;金融業國際化推動企業國際化向縱深發展,提升企業經營績效。這樣不僅促進了對外直接投資的高質量發展,同時也提升了金融業的發展水平與國際競爭力。
(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提高企業抵抗風險能力
為應對企業海外投資面臨的各類風險,日本以國家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為基礎,設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等支持保障制度,并不斷地補充完善,把對包括企業跨國并購在內的海外投資活動的保護上升到國家層面,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業海外投資的風險(張宗斌,2015)。
1.不斷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1956年,日本借鑒美國和德國的經驗制定了《出口保險法》,基于此項法律建立了“海外投資原本保險”制度;1957年出臺“海外投資利潤保險”制度;1970年5月,日本政府為了進一步提高兩項制度的利用率并充實制度內容,將它們實行了一元化。1972年日本創設了旨在開發進口海外礦物資源的投資保險制度;80年代初,出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1987年日本推行“黑字還流”計劃, 把《出口保險法》修改為《貿易保險法》,將海外投資保險對象進行拓展,從而形成了新的貿易保險體制。根據日本海外經濟發展戰略和重點發展產業的變化,結合海外投資企業的規模、經驗和實力等,調整保險范圍、費率和補償率,協同促進企業海外投資,減輕投資者的后顧之憂。
日本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是完全作為國內法所規定的制度。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國外投資,都是具有保險資格的被保險人。投資保險范圍主要包括:收益、經營以及財產使用和所有權被剝奪險、戰爭險和不可抗力險三種政治風險。日本海外投資保險以政府財政作為理賠后盾,由通商產業省貿易局專門設立的海外投資保險部負責,通過更長保險期限、更低保險費率與更高損失補償率增加海外投資企業的競爭力。日本海外投資保險一般為5至15年的長期保險,期滿后可以每年延長;保險費率僅為0.55%,企業投保的費用可以通過申請政府貸款解決;保險人為海外投資企業遭遇的東道國政治風險,及因海外合作伙伴破產造成的損失提供投資保險服務,分別承擔補償損失的90%和40%,保險補償率高于歐美國家。
2.實行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
日本于1964年出臺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對于企業的海外投資與承包工程,允許將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納入投資損失準備金,免繳企業所得稅。當投資受損時,企業可獲得準備金的補償;當投資順利時,投資損失準備金將在接下來的五年均分并逐年納入企業的應納稅款中。根據海外投資保險支持制度的規定,日本企業向政治、經濟方面不穩定的欠發達國家或地區投資時,若發生損失,“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將給予企業累計投融資總額12%的補貼。日本分別于1970年、1971年設立“石油開發投資虧損準備金”和“資源開發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1973年將這兩種損失準備金制度合并設立“海外投資等虧損準備金制度”(李鋼,2003),并統一制定有關政策,只要日本企業投資出資達到10%,就可以將其對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直接投資總額的10%、50%,從企業收入以虧損方式進行抵扣(陳莉,2006)。
(四)政策性金融機構體系,提供長期優惠的金融支持
日本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逐漸形成“三行十庫”龐大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共擁有200萬億日元的資金總量,接近于日本GDP總量的50%,這三十年是日本政策性金融發展的黃金期。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于助力日本企業大規模海外投資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向海外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大量長期優惠貸款和直接資金支持,其額度和廣度超出其他國家的類似機構,從而成為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政策的最大特色之一。
1.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優惠融資
日本進出口銀行是政府為貿易、對外直接投資企業供應中長期低息優惠貸款支持和服務設立的專業銀行,在為跨國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方面最具代表性。日本進出口銀行始建于1952年,向贏取外匯的出口企業和進口原材料的交易提供貸款。隨著貿易和投資之間的聯系日益凸顯,1957年日本進出口銀行修正了它的初衷和使命,開始利用公共資金為企業跨國投資提供貸款支持。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口融資的重要性逐漸降低,對外投資信貸占日本進出口銀行貸款的比重從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不足10%,逐步地增加至80年代的20%-30%。20世紀90年代,對外直接投資信貸在日本進出口銀行融資中占主導地位(Solis,2003)。
日本進出口銀行支持企業對外投資的范圍相當廣泛,形式也極為多樣,主要給擁有海外企業股權、對外國企業和政府融資、在海外單獨投資、參股設立在日本境內對海外投資的日本企業直接提供貸款,且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十分寬松,還款期限一般為7-15年,且可以根據企業資金流轉與盈利狀況進行相應調整。 此外,日本進出口銀行不僅為企業跨國投資提供金融服務,還通過其海外投資研究所,專為日本跨國投資企業提供項目考察論證、操作服務、市場動態等全方位充足有效的咨詢服務,并對海外投資未來發展提供預測,引導日本企業境外投資。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JBIC)是專門進行國際經濟合作的政策性銀行,于1999年10月1日由日本進出口銀行(成立于1952年)和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成立于1961年)合并成立,在全球2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事務處。它由日本政府100%出資,該金融機構的發展目標不是與私人銀行業競爭,而是通過銀團貸款為國內投資企業提供資金的做法來“補充和鼓勵商業銀行融資”,通過國際融資賬戶和海外經濟合作賬戶向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和其它金融活動,致力于促進日本企業海外經濟活動,貸款對象包括日本企業、日本企業海外分支機構與股權投資的合資企業,重點支持面臨資金困境的日本海外企業(程永明,2017)。
2.政策性金融公庫專注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
9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共建立了十家政策性金融公庫, 金融公庫與銀行相比,專注經營民間金融機構不愿或無力經營的金融業務,彌補民間金融即市場金融的不足(白欽先和耿立新,2005)。 從而實現金融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經濟社會的穩定、協調發展(鹿野嘉昭,2003)。
日本政府為推進中小企業國際化,設立了專注于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的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國民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四家政策性金融公庫,給予海外投資企業低利率、長期的優惠貸款與信用擔保(徐強,2007;Lincoln and Friedman,1998)。各金融公庫融資對象各有側重(見表1)。
表1 日本金融公庫資金來源與融資對象
金庫名稱 | 成立年份 | 資本金來源 | 融資對象 |
商工組合中央金融公庫 | 1936年 | 政府和中小企業團體共同出資 | 主要是在該機構有存款的團體和成員 |
國民金融公庫 | 1949年 | 政府撥款、政府借款 | 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事業團 |
中小企業金融公庫 | 1953年 | 政府借款、以資本金的20倍為限度發行中小企業債券和自有資金 | 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協同組合 |
中小企業信用保險金庫 | 1958年 | 政府財政撥款 | 無法提供抵押或質押貸款的中小企業 |
二、我國助力“一帶一路”建設與企業海外投資的金融支持體系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逐步落實,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步入了黃金期,伴隨著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以及對金融支持服務需求高的大型項目走出國門,完備的金融支持體系的重要性尤為凸顯。目前,支持“一帶一路”建設的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金融體系已經相對完備并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全流程監管逐步完善,高質量與理性對外投資受鼓勵
2014年12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提出健全政策體系、擴寬融資渠道、簡化審批手續三項舉措加快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見表2)。加大金融對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支持力度,是實現經濟穩定增長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舉措,可以推動我國優勢產業與充裕產能走出去,實現國際產能合作共贏,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進而推動我國金融業、制造業向中高端水平邁進。
表2 加快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三大核心
三大核心 | 具體內容 |
健全政策體系 | 第一,完善人民幣跨境支付和清算體系;第二,穩步放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第三,大力發展海外投資險,擴大投資保險范圍,降低保險費率 |
擴寬融資渠道 | 第一,加大對裝備制造全產業鏈的金融支持;第二,推進外匯儲備多元性運用,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杠桿作用,撬動社會資本,以發行債權、基金等方式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
簡化審批手續 | 第一,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由登記制改為銀行直接辦理;第二,取消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區域限制;第三,簡化境外上市、并購等的核準手續 |
資料來源:根據2014年12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內容整理而得。
從2014年到2018年,我國對外投資政策經歷了從鼓勵企業“大規模走出去”向積極推進“鼓勵發展+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的較大轉變。2015-2016兩年間我國非金融類海外投資迅速增長,但一些國內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與其主營業務并不相關,存在明顯的資產轉移嫌疑,這種“非理性”投資引發了我政府的高度重視與對投資風險的憂慮,并果斷采取措施加強政府監管。
2018年1月,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共同發布了《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該備案(核準)報告在對外直接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創新舉措,實現了對海外投資的全流程管理。備案(核準)報告作為新時代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管理的重要性制度,可以更好地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促進我國海外投資朝著健康、規范、可持續方向發展。
(二)“一帶一路”倡議下我國企業“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
按照資金來源不同,目前“一帶一路”倡議下我國企業“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基本結構分為以下四個部分(見表3):第一部分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國開行和進出口銀行不僅提供傳統授信,而且建立了中外合作基金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低成本融資支持;第二部分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四大國有銀行是“一帶一路”建設的融資主力,其中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憑借走出去的成熟經驗和廣泛的海外分支機構在“一帶一路”投融資中占據主導地位;第三部分是專項投資基金,2014年2月19日設立的絲路基金是為“一帶一路”量身打造的具有國際標準的融資支持機構,以中長期開發股權投資為主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第四部分是出口信用保險,中信保是唯一一家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設立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走出去”企業海外投資提供保險,促進我國對外經貿投資的發展。
表3 “一帶一路”倡議下我國企業“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基本構架
金融支持體系 | 融資機構 | 融資機制 |
政策性金融 機構 | 國家開發銀行 | 通過商業貸款、援外貸款、國別/產業基金等為境內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
進出口銀行 | ||
商業性金融 機構 | 中國銀行 | 以境外發行債券、銀行授信、國際銀團貸款等方式融資,并推出多元化跨境金融服務,為國內跨境企業提供創新業務 |
中國工商銀行 | ||
中國建設銀行 | ||
中國農業銀行 | ||
專項投資 基金 | 絲路基金 | 運用債權、股權和貸款等方式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同時與國內外金融機構聯合設立投資基金,開展對外委托投資、境內外股權投資等業務 |
出口信用 保險 |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 主要以海外投資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信用保險等方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為“走出去”企業提供保障 |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資料整理而得。
三、政策建議
五年來,“一帶一路”建設與合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國內金融機構帶來了新市場與新業務,同時也對我國金融服務支持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時代開放經濟格局下,中國企業“走出去”將更強調高質量服務于國家發展戰略,鼓勵有助于國內產業升級和優質富余產能國際對接的企業海外投資。為了有效發揮金融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重要支撐作用,需要根植中國國情,借鑒日本發展經驗,以市場化為原則發揮成本和政策支持等優勢,整合政策性、商業性和開發性金融資源。
(一)強化前中后全流程管理,促進海外投資可持續發展
中國對“非理性”海外投資加大監管力度是提高投資質量,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時間較短,與發展成熟的經濟體相比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國在管理措施上不能照搬美國、歐洲等發達經濟體的做法,應依據自身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辦法。從國家層面來看,要鼓勵并引導企業海外投資與服務國內經濟發展、產業結構升級和價值鏈位置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攀升等發展目標、規劃相適應。從部委層面來看,各部委應建立投資信息共享機制,按照“鼓勵發展+負面清單”原則對企業海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全流程管理。從企業從層面看,對“非理性”投資加大監管強度與力度是幫助企業規避對外直接投資風險的有效舉措。
(二)完善海外投資“保險+信用”支持制度,解除企業海外投資后顧之憂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現有的保險服務對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會面臨的經營、政治與匯兌管制等潛在風險保護有限,不利于我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建立健全投資保險制度勢在必行。為此,我國應借鑒日本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經驗和先進舉措,建立并完善相應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結合日本以財政理賠為后盾的做法,設立具有政府職能的對外投資保險機構,為海外投資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采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擴展境外投資保險業務與范圍,體現寬嚴適度的原則。
應參照日本推進政策性“信用+保險”合作的做法,建立我國境外投資信用擔保體系與制度,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債務、信貸等信用風險提供擔保;建立擔保機構的完善風險補償機制,通過反擔保、再擔保等方式分攤風險,防范貸款風險。從而有效消除企業海外經營的后顧之憂,幫助企業應對、防范和化解潛在風險,提高我國企業風險抵抗力和國際競爭力。
(三)加快金融機構海外布局,服務企業海外投資需求
日本的經驗是當企業“走出去”時,為之提供配套服務的金融機構也隨之積極展開海外業務。長期以來,中國金融機構“走出去”進程滯后,境外分支機構建設比較落后,不能滿足企業“走出去”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海外經營的金融機構主要以銀行為主,非銀行金融機構鳳毛麟角,仍處于國際化經營的初級階段。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全面開放新格局。因此,我國的金融機構應該以資金融通為抓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海外發展戰略,加快拓展海外業務的步伐,盡快完成境外分支機構網絡的布局;打造一個強大的國際化經營平臺,提供全方位、本地化的有效金融服務,不斷提升跨境金融服務綜合能力;實現“走出去”金融機構的多樣化,逐步形成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積極拓展海外業務的新格局。
(四)深化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滿足企業“走出去”多元化融資需求
目前我國構建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系,較好地促進了企業“走出去”,但與日本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系相比,我國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仍面臨優惠貸款利率總體較高、較低的政策覆蓋和支持力度以及業務相對單一等諸多問題,使得企業“走出去”的融資需求遠遠得不到滿足。政策性金融機構往往對國有大中型企業“走出去”重點扶持,而對其他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則無力顧及。
因此,在借鑒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系的同時,應當立足于我國國情,進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體系,探索深化政策性金融機構經營機制和結構性改革,強化對外投資信貸配套服務;建立新的資本補充機制和渠道,擴展對外直接投資信貸業務與規模,進行業務創新;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牽頭銀團,撬動商業性金融,增強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參照日本為中小企業發展設立針對性金融公庫的做法,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和利息補貼。改善融資環境,推動國內政策性金融機構同東道國引資機構以及亞投行、絲路基金、中非發展基金等雙邊多邊機構合作,參與聯合融資、聯合貸款與投資基金建設,為符合國家戰略的企業海外項目提供優惠金融服務,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企業“走出去”的支持作用。
(五)金融機構提供增值服務,與企業攜手開拓海外市場
金融機構不僅可以幫助企業走出國門開拓海外市場,搭建起通往世界的資金橋梁,還可以為企業海外投資引路護航。金融機構可以發揮自身的跨境服務優勢和信息優勢,完善對外直接投資信息咨詢服務體系,設立專門機構加強同東道國引資部門的合作、交流與協調,對東道國的政策、法律、風險等進行深入分析,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一體化、綜合性信息和咨詢服務。引領企業“走出去”,幫助企業應對、防范和化解潛在風險,與企業攜手開拓海外市場。